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JEV-113-重小-3590-2025030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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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何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