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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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 楊阿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上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13-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柯侑吟 相 對 人 科納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柯侑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 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 算人聲請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柯 侑吟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算人聲請 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柯侑吟亦同意 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 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114年度司司字第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28

SLDV-114-司-20-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賦源即黃德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64-20250327-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璩維霆即倪素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倪素貞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請提出聲請人璩維霆、璩大成、璩大維之印鑑證明正本過院 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催-163-20250327-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1號 聲 請 人 王宏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双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林双鎮」或「林雙鎮」?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7

TCDV-114-司票-2701-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越企業有限公司、洪重政、詹江彬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55-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偉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62-20250327-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廖宜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義雄、林柏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7

TCDV-114-司票-2689-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VI TRIANI 阿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53-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債 權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瓊美即黃枝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黃枝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8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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