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柯侑吟
相 對 人 科納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柯侑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
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
算人聲請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柯
侑吟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算人聲請
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柯侑吟亦同意
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
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114年度司司字第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