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55-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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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越企業有限公司、洪重政、詹江彬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