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閎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萬3,5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PCEV-114-板補-39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