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永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8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蔣永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蔣永成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
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
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
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
保障者;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
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
常態。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
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
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
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統一超商兆詠門市
內,因購物袋之事與超商店員即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出言對
告訴人辱稱「幹你娘雞巴」等語,則由斯時情境以觀,被告
實係為發洩心中之憤怒而對告訴人恣意謾罵,且依社會一般
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對告訴人之名譽權造成侵
害,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是依被告之表
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之名譽,堪認被告上開行為
確屬公然侮辱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便利商店內,僅因細
故即以污言穢語辱罵告訴人,顯未知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
應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
解,然因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
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砂石業工作,月收入
約新臺幣3至4萬元,已婚,有2名已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
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854號
被 告 蔣永成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永成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17時9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聞
共見之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兆詠門市內,因購物
袋之事與該店店員莊雅筑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對莊雅筑辱罵:「雞巴」、「幹你娘雞巴」等語,足以貶
損莊雅筑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莊雅筑報警處理,經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雅筑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蔣永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莊雅筑辱罵「幹你娘」之事實,惟辯稱:伊認為當時是告訴人故意刁難,且伊沒有講「雞巴」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莊雅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店內監視錄影影像暨該影像截圖及譯文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多次向告訴人索取紙袋未果,即辱罵告訴人上揭穢語之事實。
二、核被告蔣永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佳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政遠
CHDM-113-簡-1873-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