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彥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盧○○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8,225,882元,而原告
主張之應繼分為9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913,987元(計算式:8,225,882元×1/9=913,98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面積48㎡,權利範圍全部) 2,760,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面積12㎡,權利範圍全部) 690,000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83,800元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5元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4,680,066元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30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社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1,981元 總計:8,225,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