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
原 告 宋慧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若鴻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76,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之聲明: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76,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5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