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黃信文
被 告 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TYEV-113-桃小-2285-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