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被 告 李世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㈠確認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無效;㈡
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㈢被告應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
登記,經核該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
者認定之。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買賣契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301,800元,聲明第2項屬財產權訴訟,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聲明第3項涉及對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
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亦應為8,301,8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
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88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