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T ZAINURI(阿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炸雞腸壹包、新鮮金柑陸包及印尼牛肉丸陸包,均沒收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AHMAT ZAINURI(阿瑪)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
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
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
扣得之炸雞腸1包、新鮮金柑6包及印尼牛肉丸6包,既係被
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件:
TNDM-114-單聲沒-4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