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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延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謝延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 ,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延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謝延清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謝延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謝延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延清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 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 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4 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 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 條之規定,聲 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 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並提出榮民 資料、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2025-03-28

PCDV-114-司家催-18-20250328-1

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徐鴻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鴻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徐鴻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6, 民國108年5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 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鴻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徐鴻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鴻鵬於民國108年5月6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 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5-03-28

PCDV-114-司家催-23-20250328-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杜○○ 杜○○ 杜○○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杜雲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杜雲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巷0 號)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杜○○、杜○ ○與杜○○(地址: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杜雲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杜雲盟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3-28

SCDV-114-司繼-313-20250328-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董綺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世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世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0巷0 號)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董綺雯(地 址:新竹縣○○市○○街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世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世偉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3-28

SCDV-114-司繼-361-20250328-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郭婉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春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春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弄00號3樓)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 郭婉舲(地址:新竹市○區○○○路0號2樓之1)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郭春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郭春忠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3-28

SCDV-114-司繼-113-20250328-1

司家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翁啟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翁啟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翁啟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余景 登律師即翁啟益之遺產管理人(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41 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啟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翁啟益於民國100年4月17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 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2025-03-28

SLDV-114-司家催-13-20250328-1

司家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地政士即方建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方建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方建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方建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方建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58 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 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 第2587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28

TNDV-114-司家催-28-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呂○○ 被 繼承人 康○○(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康○○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呂○○係被繼承人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之配偶,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674-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張○○ 被 繼承人 張○○(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五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張○○係被繼承人張○○(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 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五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303-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顏立偉 顏立杰 被 繼承人 顏肇卿(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肇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顏立偉、顏立杰係被繼承人顏肇卿(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之子女,且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93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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