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承彬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41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金上訴字第5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CHM-113-聲保-83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