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狄宇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堯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CTDV-113-訴-272-2024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