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605號
原 告 張文魁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被 告 台北市興安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
足,查本件訴訟標的第1項價額,依據原告自行提出之估價單(
原證2),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第2項請求金額
為155,000元,故總計應為1,143,000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
,955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2,280元(僅交訴之聲明第2項之部
分),尚有12,675元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被告並得提出答辯狀(
並說明修復責任歸屬等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TPEV-114-北簡-260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