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聯立)、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蔡艾臻即蔡玉婷
住嘉義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債務人蔡貞珍之往來券商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東
石鄉,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TNDV-113-司執-15952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