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上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綱
代 理 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聲請
交付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
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6條第2、3項
規定,得公開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全部內容,其立法理
由肯認公開報告書內容有助於保障當事人能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倘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所製作報告書,依法並無必須特
別保密之原因,既然公開其內容對當事人有益,於不妨礙訴
訟程序順暢進行前提下,法院理應得依當事人請求公開其內
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本審級各技術審查官
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全部報告書影本予聲請人,以利就法院認
定兩造攻防技術爭點心證形成過程之所參,據以實質維護聲
請人合法之上訴救濟權益等情。
二、經查:
㈠依現行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
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
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智審法之規定,聲請
意旨以現行智審法第6條第2、3項規定為引據,已有未洽。
㈡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文規定:「技術
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其立法說明記載「技術
審查官係法院之專業技術人員,並得於訴訟中輔助法官作技
術問題之判斷,其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而屬諮詢
性質,故不予公開」。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技術審查官報
告書之性質,屬法院內部文書,不予公開,本件聲請於法無
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IPCV-113-民聲上-25-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