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以起訴時為
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4-板補-267-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