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國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9,35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則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9日前
之利息為38,522元(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與上開本金合計
1,147,8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7,874元,應繳裁判費
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1,036,746元 113年3月9日 至清償日止 3.99% 38,306元 2 50,608元 114年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6% 216元 小計 38,522元
TNDV-114-訴-512-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