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林宸宇
被 上 訴人 蘇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上訴未繳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
3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1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在卷可按,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TCEV-113-中簡-1933-20241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