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大宇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欣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
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
,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大宇發電機有限公司 57,265,000元 515,976元 2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213,850,000元 1,768,645元
CTDV-113-勞補-144-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