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建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建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於110年間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
示製造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猶於該案審理中再犯如附表編
號2、3所示販賣毒品(含未遂)犯行,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禁令
,危害社會治安,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再參酌各罪依
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
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暨
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龔建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製造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24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68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059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059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81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811號 判決日 期 112/01/18 113/09/18 113/09/1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69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81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81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05/03 113/10/14 113/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30號
TCHM-114-聲-236-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