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清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清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清治(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
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9年8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
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64號之1)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張清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
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清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2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清治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3-司家催-6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