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品翰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葉泳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912號、第13366號、第1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蘇品翰犯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之宣告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
月。
事 實
蘇品翰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以社群軟體IG帳號供詹詠翔、張宇豪、邱諒、黃家琦聯
繫交易毒品事宜後,分別於附表一、三所示之交易時間、在附表
一、三所示交易地點,以附表一、三所示之金額,販賣如附表一
、三所示之大麻予附表一、三所示購毒者,另以便利超商之店到
店寄貨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寄貨時間寄出裝有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之大麻包裹,再由張宇豪於附表二所示取件時間前往超商收
取大麻包裹,完成交易,附表二編號11則因張宇豪未前往領取大
麻包裹而未遂。嗣經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前往蘇品翰之住所進
行搜索,扣得大麻花12包、Iphone 12 mini手機1支(IMEI:000
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始獲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品翰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112年度他字第6102號卷【下稱他卷】第185
至199、251至254頁,113年度偵字第2912號卷第23至33、20
3至205頁,本院卷第163頁),核與證人詹詠翔、張宇豪、
邱諒、黃家琦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人詹詠翔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之元大商業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女友葉敏菁之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黃家琦之渣打銀行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貨便資料、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
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手機IG帳號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8340號鑑
定書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大麻花12包、Iphone 12 mini手
機1支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三各編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
附表二編號11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11
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惟販賣毒品罪之既遂以是否交付毒
品完成為準,而證人張宇豪於本院結證稱:警詢時我回答被
告於111年7月19日上午有寄件給我,後來因為我涉嫌大麻案
被警方查獲,所以沒有領貨,這次沒有成交是實在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23頁),且該次交易確實查無取件時間紀錄,
可認被告確係基於與證人張宇豪議妥之毒品數量及價金,寄
出毒品包裹而著手於販賣,然因購毒者張宇豪未取貨致未完
成交付,屬販賣未遂,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
,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
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該條文變更起訴法條,附此
敘明。
㈡被告各次販賣前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111年6月13日與證人張宇豪議定交易之毒品數量及價
金後,先於同日寄出10公克大麻予證人張宇豪,嗣於同年7
月1日再寄出不足之10公克大麻,而完成附表二編號10之販
賣行為,此經證人張宇豪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22
頁),足見被告係基於同一販賣大麻之犯意,於密接時間、
以相同方式先後交足議定之毒品數量,是其各次交付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
上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0之2次寄送大麻包
裹行為應論以2罪,容有誤會。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⒈就附表二編號11,被告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
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各次犯行均自白不諱
,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查,
本案並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3年10月21日刑電偵一字第1136127731號函、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5日桃檢秀正113偵2912字第1139
137948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0月30日中
警分刑字第第1130092796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61
、65頁),是本案並無前揭減刑規定之適用。
⒋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認,科
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
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是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
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
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
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45年度台
上字第1165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59條與第57條適用
上固有區別,惟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
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並非有截然不同之範圍
,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
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
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
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又是否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係實體法上賦與法院得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
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毒販,甚或有吸毒者為互通
有無而偶一為販賣之舉者,其等販賣毒品行為所造成危害社
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輕本
刑卻同為10年,不可謂不重。衡諸本案被告販賣次數雖有28
次、販賣對象4人,惟每次販賣之數量非鉅,且依證人所述
,可知核屬友人間之互通有無,自難與大量販賣毒品之大盤
毒梟等同視之。綜觀上情,被告本案犯行縱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及未遂減輕其刑後,最低法定刑度仍
為5年、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最低度之刑均猶嫌過重
,堪認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
憫恕,爰就被告本案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又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
康之影響,竟仍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多次販賣毒品,造成毒
品流通,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危害社會治安與善良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販售數量、所獲報酬金額暨其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為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見本院卷第164頁)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考量被告於110年3至7
月、10月、12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予詹詠翔共9次,另於1
11年1至7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予張宇豪共11次、其一未
遂,復於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予黃
家琦、邱諒共8次,各次犯罪時間接近,且同一區間內販賣
對象相同,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均相同等作整體非難評價,
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
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毀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查扣案之大麻花12包(合計淨重58.76公克、驗餘淨重58.74
公克)係被告為附表三編號1販售行為所剩餘,業據被告自
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55頁),且經鑑驗,檢出含有大麻成
分乙節,有前揭鑑定書存卷可查,核均屬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爰就附表三編號1犯行宣告沒收銷燬;另盛
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
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
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
此說明。
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12 min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
0000、門號0000000000),係供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用(見本院卷第155頁),爰依法宣告沒收。
㈢第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
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2至7犯行所示之
交易價額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爰均依法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
表三編號8部分,證人黃家琦無法確定於112年2月7日晚間10
時29分許轉帳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新臺幣1萬元係毒品價
金抑或向被告借款之還款(見本院卷第125頁),且被告就
此否認屬買賣毒品之價金,是尚難逕認被告已取得此1萬元
犯罪所得,無法逕為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 毒品金額 (新臺幣) 給付價金方式 主文 1 詹詠翔 110年3月29日晚上10時34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20公克 2萬2,000元 110年3月29日晚上10時34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詹詠翔 110年4月27日凌晨0時1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40公克 4萬2,000元 110年4月27日凌晨0時1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詹詠翔 110年5月9日凌晨2時46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20公克 2萬元 110年5月9日凌晨2時46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詹詠翔 110年6月8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50公克 5萬元 110年6月8日下午5時29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詹詠翔 110年6月26日晚上9時24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50公克 5萬元 110年6月26日晚上9時24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詹詠翔 110年6月29日晚上11時38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10公克 1萬5,000元 110年6月29日晚上11時38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詹詠翔 110年7月21日凌晨2時16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7、8公克 1萬元 110年7月21日凌晨2時16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詹詠翔 110年10月29日下午1時22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30公克 3萬3,000元 110年10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詹詠翔 110年12月21日上午8時42分前某時許 詹詠翔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大麻 50公克 5萬元 110年12月21日上午8時42分許,詹詠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購毒者 寄件時間 寄貨地點 收貨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 毒品金額(新臺幣) 給付價金方式 主文 取件時間 1 張宇豪 111年1月17日凌晨2時44分許 寄貨:桃園市○○區○○路000號7-11仕新門市 收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11明珠門市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萬1,000元 111年1月17日凌晨0時4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月18日晚上9時43分 2 張宇豪 111年1月26日凌晨2時54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萬1,000元 111年1月26日凌晨1時48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月27日中午12時50分 3 張宇豪 111年2月23日凌晨3時48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20公克 2萬2,000元 111年2月23日凌晨1時50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4日上午8時47分 4 張宇豪 111年3月5日下午5時10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萬1,000元 111年3月6日凌晨2時8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7日下午5時59分 5 張宇豪 111年3月15日凌晨1時38分許 寄貨:桃園市○○區○○路000號7-11柏德門市 收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11明珠門市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20公克 2萬2,000元 111年3月12日晚上10時14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6日晚上10時4分 6 張宇豪 111年3月24日凌晨3時13分許 寄貨:桃園市○○區○○路000號7-11仕新門市 收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11明珠門市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20公克 2萬2,000元 111年3月24日凌晨1時35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25日下午2時31分 7 張宇豪 111年3月31日凌晨4時17分許 寄貨:桃園市○○區○○路000號7-11柏德門市 收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11明珠門市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20公克 2萬2,000元 111年3月31日凌晨3時04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4月2日上午6時43分 8 張宇豪 111年5月8日上午6時17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萬1,000元 忘記匯款帳號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5月10日上午6時35分 9 張宇豪 111年5月28日下午7時33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萬1,000元 忘記匯款帳號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5月30日晚上10時22分 10 張宇豪 111年6月13日上午5時46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2萬元 111年6月16日上午4時31分許,張宇豪在臺南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被告不知情女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6月16日中午12時16分 張宇豪 111年7月1日上午11時23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大麻 10公克 111年7月3日晚上9時40分 11 張宇豪 111年7月19日上午5時20分許 同上 交貨便代碼: Z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 無
附表三: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 毒品金額(新臺幣) 給付價金方式 主文 1 邱諒 112年3月20日18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 大麻 8包 8,000元 賒帳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大麻花拾貳包(合計淨重伍拾捌點柒陸公克、驗餘淨重伍拾捌點柒肆公克)及其包裝袋拾貳只均沒收銷燬。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 2 黃家琦 111年11月某 時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前 大麻 4,000元 111年12月22日19時41分許,以黃家琦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家琦 111年12月28日10時57分許 同上 大麻 10公克 1萬元 112年1月16日18時3分許,以黃家琦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黃家琦 112年1月14日20時28分許 同上 (由邱諒前往向被告拿取毒品) 大麻 2公克 2,000元 112年1月16日12時34分許,以黃家琦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家琦 112年1月16日13時54分許 同上 大麻 1公克 1,000元 當面交付毒品價金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家琦 112年1月19日16時20分許 同上 大麻 1公克 1,000元 112年1月20日18時8分許,以黃家琦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被告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家琦 112年2月6日15時23分許 同上 大麻 2公克 2,000元 當面交付毒品價金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黃家琦 112年2月7日12時33分許 同上 大麻 10公克 1萬元 尚未交付 蘇品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12 mini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沒收。
TYDM-113-訴-60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