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涂人蓉

共找到 51 筆結果(第 21-30 筆)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4 號 聲 請 人 黃秀滿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武陵 律師 廖泉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 勞上更二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 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勞 工之報酬規定欠缺明確性,以致未能充分反映勞資雙方契約 簽訂所應分配之獎金應屬工資之情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而系爭裁定及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及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保護勞工之意旨,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勞資雙方契約之 獎金是否為工資,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 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2025-01-08

JCCC-114-審裁-44-20250108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6 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保 障人民平等權、受公平審判權及訴訟權意旨等語,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 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聲請人 是否具備加重詐欺間接故意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 分之聲請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6-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2 號 聲 請 人 劉俊佑 輔 助 人 劉裕仁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卓心雅 律師 鍾鳳芝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裁定其供 擔保之金額過高,未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調整機制,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泛言身心障礙者屬經濟弱勢,而對 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權所酌定之擔保金額高低為認事用法之爭 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 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2-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暨聲請就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為變更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3 號 聲請人 一 宋宏毅 聲請人 二 劉玉玲 聲請人 三 周慎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就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為變更判 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36 條、第 37 條、 附表三、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等規定(下 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對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憲 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 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次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 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 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 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 3 章所定程 序(即憲訴法第 59 條以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 判決,憲訴法第 4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請不備其 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 度年上字第 8 號裁定,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 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 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該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末查,確定終局判決既未適用系爭規定,雖系爭解 釋曾宣告系爭規定不違憲,聲請人亦無從依憲訴法第 3 章 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是本件聲請不符上 開憲訴法所定要件,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 文,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3-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4 號 聲 請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所提之證據符 合新規性之再審要件,致其原應受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予決標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偽造文書等罪之 利益被剝奪,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 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究有何法 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理由 之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 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是否符合再審新規性要 件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 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4-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2 號 聲 請 人 吳宗龍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 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019 號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更一字 第 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就應如何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等計算方式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 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 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JCCC-113-審裁-972-2024122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1 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中華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宜執廉房地稅執專字第 1953 號執 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 8 月 28 日 113 年度聲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管收處分及拘 提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再者,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 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亦 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JCCC-113-審裁-971-2024122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0 號 聲 請 人 洪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 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原審裁定之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應 如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主張具憲法重要性,而有違憲疑 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 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JCCC-113-審裁-970-2024122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66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迴避事件,就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聲再字第 626 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 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遂遭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 第 50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依法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 人乃認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下 合稱系爭規定一)、同法第 273 條及第 275 條規定等(下 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 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 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 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JCCC-113-審裁-966-2024122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11 號 聲 請 人 廖元鋒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一)、同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及民法第 179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80 條之法定 法官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 訟權之意旨不符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 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 定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又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聲請 再審,亦經系爭裁定二駁回其再審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 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如非針對確定終 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 理由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舉證責任分配之當否所為之爭 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 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11

JCCC-113-審裁-911-20241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