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韋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韋丞於民國107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
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
0萬元整,嗣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272,882元整
,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潘韋丞
就讀學校。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
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
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
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潘韋丞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
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
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113年12月18日轉列催收,
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尚欠本金220,082元
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三)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
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
,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併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0082元 潘韋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2 220082元 潘韋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082元 潘韋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552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