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娜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6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借款。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加計起訴前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
結果為新臺幣(下同)35萬7217元,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補繳
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28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4-重補-5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