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逸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5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鄭逸信與楊馥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配偶關係。詎被告可預見金融
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
,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
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
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
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
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4日
前某時,將其配偶楊馥綺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
屬之詐欺集團用以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
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整合他案被害人等所匯之款項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本件玉山銀行帳戶內
,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
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
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稱「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應以起訴時為準。
三、經查:
㈠、本件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係於113年10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南檢和實113偵25039字第1
13907569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應
以犯罪地或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作為判斷本院
有無管轄權之依據。
㈡、查被告於84年9月13日起設籍在高雄市茄萣區,迄未遷出,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
頁),是被告於起訴時住所在高雄市茄萣區,堪以認定。又
被告當時亦無任何在本院轄區監所執行、在押或依法受有拘
束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再依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所載,被告係於112年1
月4日前某時,將其配偶之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含密碼)
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被告配偶楊馥綺偵查中所供稱
其與被告同住高雄市茄萣區被告戶籍地,則被告取得楊馥綺
提款卡之犯罪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況本件告訴人沈怡慧案
發時住所及居所均在臺北市,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警卷第44至45頁),故犯罪結果地亦非本院轄區。是本件
被告之住所、所在地或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對於
本案無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並審酌被告住所地在高
雄市茄萣區,應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係本案之最便利法院,
爰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 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 層帳戶 沈怡慧 (提告) 沈怡慧於112年1月2日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豐信貸之貸款簡訊,因沈怡慧有資金需求,向其借款40萬元,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誆稱:需先給付保證金始可收受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1月4日15時22分許 3萬6,933元 簡單行動支付000-00000000000000 (申設名義人胡瑋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2407號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 112年1月4日15時23分許 3萬9千元 楊馥綺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TNDM-113-金訴-2168-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