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30 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施姸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7-ND-211265-5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16-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惠靜 代 理 人 鄭嘉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6011-2 1 18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397757-0 1 36 合計 2 21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46-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魏聰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86455-2 1 10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206668-2 1 1000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383841-0 1 1000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9837-0 1 709

2025-03-31

TNDV-114-除-53-2025033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曾翔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0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4ND40107-1 1 1000 2 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39-6 1 500

2025-03-31

TYDV-114-除-69-2025033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蔣韞玉 代 理 人 黃克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催字第1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9634-0 1張 450股

2025-03-31

TYDV-114-除-65-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郁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9ND1104843-4 1 1000 2 89ND1104844-6 1 1000 3 89ND1104845-8 1 1000

2025-03-28

SLDV-114-除-125-20250328-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阮宗倫 代 理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764020-9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89-3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90-0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910-7 1 600

2025-03-28

SCDV-114-除-22-20250328-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35368-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87555-6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148938-4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241240-6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ND-0365393-0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453914-4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50780-9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50781-0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3244-4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6647-1 股票 1 1000

2025-03-28

CTDV-114-除-42-20250328-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70987-8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90828-2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8259-1 1 400

2025-03-28

SCDV-114-除-23-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富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4-202503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