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阮宗倫
代 理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764020-9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89-3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90-0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910-7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