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第17211號、第22216號、第22981號
、第28801號、第30492號、第30572號、第30574號、第30575號
、第31217號、第32551號、第32552號、第32553號、第34028號
、第34551號、第34558號、第35610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
字第19165號、第42820號、第500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
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琪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
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
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淑琪明知印尼非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
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等動物傳
染病之非疫區,亦非屬口蹄疫及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等動
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且牛肉為前開疾病等動物傳染病感受性
動物製品,而禁止輸入;曾淑琪亦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
許可執照,不得進口菸酒,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
竟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未經核准輸入私菸之犯意
,竟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前某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之人名義
委由不知情之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
申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詳如附表所示),而
自印尼輸入未經檢疫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所示數量之
牛肉丸、炸牛皮,並夾藏如附表編號16所示數量之私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淑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陳
述意見書及112年7月海關報告、個案委任書各15份、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桃園分署(下稱防檢局桃園分
署)113年2月15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50號函、防檢局桃
園分署113年2月19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64號函、防檢局
桃園分署113年3月12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654、11319626
76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3月15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
2679號函、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18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
962988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4月30日防檢桃動字第11
31963158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6日防檢桃動字第1
131963206、1131963207、1131963210、1131963211、11319
63212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14日防檢桃動字第113
1962653、1131962906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
第1120101684、1120101685、1120101686、1120101687、11
20101688、1120101689、1120101690、1120101691、112010
1693、1120101694、1120101696、1120101698、1120101699
、1120101700號函、臺北關112年11月28日北遞移字第11201
02125號函、臺北關113年4月23日北普遞字第1131025683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8日農授防字第1121482417號
公告各1紙、蒐證照片共17份、被告提供之照片2張、對話紀
錄、訂貨單、社群網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
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第17211號、第22216號、第22981號
、第28801號、第30492號、第30572號、第30574號、第3057
5號、第31217號、第32551號、第32552號、第32553號、第3
4028號、第34551號、第34558號、第35610號卷)及扣案如
附表「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牛肉丸、炸牛皮、私
菸。
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2月19日
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65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
字第1120101701號函、蒐證照片共14張、被告提供之社群網
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65
號卷)。
㈣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14日
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907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
字第1120101697號函、蒐證照片共15張、被告提供之社群網
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820
號卷)。
㈤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防檢局桃園 分
署112年10月4日防檢桃動字第1121557382號函、臺北關 112
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92號函各1份、本案貨物照片
共13張(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050號卷)。
㈥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18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908號函
、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6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3209號
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95號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淑琪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所為,係違反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該條例第41條
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就附表編號16所為,係違
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未取得許可執照不得擅自輸
入菸酒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輸入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物,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上開時間輸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品,係基於同
時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私菸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並為相同之主提單號碼,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接續犯意,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又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輸入私
菸罪等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
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斷。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第42820號、第
500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於112年7月11日輸入如附表
編號17至20「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犯行移送本
院併案審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非法輸入應施
檢疫物部分應論以接續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來自疫區之肉製品,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危
害國內動物及人民之健康,被告竟非法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
檢疫物,對主管機關控管檢疫物、管制進口物品及防範人畜
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紙
菸38盒,數量非微,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於消費者健康亦
構成相當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
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智訴字第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嗣因緩刑期滿未
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應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
,且犯後坦承犯行,應已反躬自省,故認其經此科刑教訓,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5年,
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能記取本次教訓,切莫再犯,另依同
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下同)18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
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
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
指明。
五、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卷
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為沒入處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另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
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
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
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
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述由被告持有扣案如附
表編號16「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走私菸品,係未
經許可而輸入我國境內,業如前述,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
收。
⒊至被告雖於警詢時陳稱「我從印尼代購來臺,等貨物進來台
灣後再進行販售。以牛肉丸1包46元、炸牛皮1包38元購買,
我能從中每包獲利約10元。」(見偵19165卷第6頁),惟本
件被告輸入之前揭貨物皆已為海關所查扣,卷內尚無證據證
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或追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
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
中央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物,其輸入人應於輸
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個案檢疫條件,並依個案檢疫條
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第 1 項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之申請、檢
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隔離檢疫、前項之申
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國際間緊急疫情,指定公告應施檢疫物之檢
疫疾病及檢疫措施。
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5 條第 2 項公告為應施檢疫物,而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為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者,得逕予強制
執行檢疫,發現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得禁止該物品輸入、
過境、轉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
擅自輸入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 1 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
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
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6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
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
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 4 款及第 5 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 項第 1 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
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進口時間 納稅義務人 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 備註 1 112年7月11日 SAVITRI 印尼產製牛肉丸3.61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4公斤 CE/12/757/0K881 000-00000000 7570K881 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 2 112年7月11日 ANIYULIASTUTI 印尼產製牛肉丸3.9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2公斤 CE/12/757/0K885 000-00000000 7570K885 113年度偵字第17211號 3 112年7月11日 ETIJUHAETI 印尼產製牛肉丸1.60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公斤 CE/12/757/0K861 000-00000 000 7570K861 113年度偵字第22216號 4 112年7月11日 JUJU 印尼產製牛肉丸4.09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2 000-00000000 7570K872 113年度偵字第22981號 5 112年7月11日 WASTINAH BT DAYUL MURBA 印尼產製牛肉丸4.5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6公斤 CE/12/757/0K858 000-00000000 7570K858 113年度偵字第28801號 6 112年7月11日 TUTI SETIA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1.87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2公斤 CE/12/757/0K886 000-00000000 7570K886 113年度偵字第30492號 7 112年7月11日 FATCHIYAH 印尼產製牛肉丸2.994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3公斤 CE/12/757/0K859 000- 00000000 7570K859 113年度偵字第30572號 8 112年7月11日 PIPIT WIDO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2.00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8公斤 CE/12/757/0K877 000-00000000 7570K877 113年度偵字第30574號 9 112年7月11日 YUSUP 印尼產製牛肉丸6.928公斤 CE/12/757/0K848 000-00000000 7570K848 113年度偵字第30575號 10 112年7月11日 MULYANIBTNGADIMINSUTAMAR 印尼產製牛肉丸3.06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3 000-00000000 7570K873 113年度偵字第31217號 11 112年7月11日 YUNARMIASIH 印尼產製牛肉丸3.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16公斤 CE/12/757/0K857 000-00000000 7570K857 113年度偵字第32551號 12 112年7月11日 ROMLAH 印尼產製牛肉丸2.53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8 000-00000000 7570K878 113年度偵字第32552號 13 112年7月11日 SOLEHAH 印尼產製牛肉丸4.55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2公斤 CE/12/757/0K866 000-00000000 7570K866 113年度偵字第32553號 14 112年7月11日 RAHMA ROSSILA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2.86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8公斤 CE/12/757/0K868 000-00000000 7570K868 113年度偵字第34028號 15 112年7月11日 ARIYANTIBTSAMDIAHMIUN 印尼產製牛肉丸3.88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2公斤 CE/12/757/0K853 000-00000000 7570K853 113年度偵字第34551號 16 112年7月11日 YUSUP等19人 紙菸38盒(6,080支、160支/盒,係於YUSUP等19人之印尼產製牛肉丸、炒麵貨物內各夾藏2盒私菸) CE/12/757/0K848、852、853、857、858、859、861、866、868、869、872、873、877、878、880、881、885、886、887 000-00000000 7570K848、852、853、857、858、859、861、866、868、869、872、873、877、878、880、881、885、886、887 113年度偵字第34558號 17 112年7月11日 SRIHARIYKIBTKUMAERISARDI 印尼產製牛肉丸3.586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016公斤 CE/12/757/0K852 000-00000000 7570K852 113年度偵字第35610號 18 112年7月11日 ANTIS SUDIARJO 印尼產製牛肉丸1.6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08公斤 CE/12/757/0K887 000-00000000 7570K887 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 19 112年7月11日 MUSTAMIROH 印尼產製牛肉丸3.42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80 000-00000000 7570K880 113年度偵字第42820號 20 112年7月11日 KARMI BT KURDI WARSA 印尼產製牛肉丸3.23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8公斤 CE/12/757/0K869 000-00000000 7570K869 113年度偵字第50050號
TYDM-113-審簡-1830-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