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嵎琇、蔡伸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6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67號裁定
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異議),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TCHV-114-抗-11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