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相 對 人 黃鴻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7,0
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3日簽
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元,約
定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受款人記載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1紙,詎於113年12月6日
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