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譚碧娟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年3月7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㈤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㈥提出112年3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
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112年3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
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
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
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
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
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
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
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
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
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
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325-JUZ號車輛之與該車輛相同廠
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
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並說明購入上開車輛時間、金額及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債權人清冊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然依調解程序
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7日陳報狀所稱:「民事執行
處通知函所載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誤寫,應皆更
正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故聲請人應確認後並更正債權人清
冊。另該債權為依聲請人所稱為有擔保權或優先權,聲請人應
陳報該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所載:「是否曾增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
」,聲請人應說明系爭協商方案為何(期數、利率、每期還款
金額)、最大債權人為何人、自何時履行至何時,如已毀諾、
協商成立及毀諾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㈦
項之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
尚在履行中,則應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並提出與前開說明相關證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ULDV-114-消債更-3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