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志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又
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
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再者,定應
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
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
之罪,係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
前所犯,及【附表一部分】: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9年聲字第480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月;編號4至5所示2罪曾經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
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6至
10所示5罪曾經花蓮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
原上訴字第42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二部分】:編號1至6
所示6罪曾經花蓮地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61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不服就量刑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
原上訴字第38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上訴
駁回。前開裁判均已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被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一部分】: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
為得易科罰金;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
編號4至10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部分】:編號1至
7所示之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6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但編號7得易服社會勞動),均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經受刑人
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
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各2份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執聲字
第31號卷第3頁至第11頁、第77頁至第83頁),復經受刑人
於本院訊問時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39頁)。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
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俱係與毒品有關
之犯罪。如附表一所示之罪部分:編號1至3均係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7年10月至108年4月間;編
號4至10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介於108年2月
至4月間,販毒對象共2人,販賣金額介於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1,500元間不等。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編號1至6均係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7係犯轉讓禁藥罪,犯罪時間介於1
11年8月至112年3月間,販賣對象共3人,販賣金額在1,000
元至3,500元間不等,另轉讓禁藥對象為1人。考量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犯罪名、態樣、手段、所侵害
法益大致相同,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於併
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復考量其行為態樣、危害
程度、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因子,經就其所犯之
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
問時表示請求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
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一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
徒刑7年以上,附表一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6年9月為其上限
;附表二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5月以上,附表
二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已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一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依序分別為編號1至3定刑4月、編號4至5定刑3年10月、編
號6至10定刑7年10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附表
二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所示
之罪宣告有期徒刑5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5月)等
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
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因與附表一其餘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
刑,固已於108年7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但該已執行部分應
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一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30日某時 108年4月5日某時 108年3月5日19時許 108年2月1日下午10時50分許 108年2月3日下午6時15分之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聲請書附表一漏載「等」) 同左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92號等 (聲請書附表一漏載「等」)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花高分院 同左 案號 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8號 108年度原簡上字第20號 同左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409年度) 同左 判決日期 108/01/24 109/5/06 同左 109/8/28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花高分院 同左 案號 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8號 108年度原簡上字第20號 同左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08/4/17 109/5/06 同左 109/10/12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7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4號 同左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45號 同左 編號1至3經花蓮地院109年聲字第4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9日16時許 108年3月19日10時許 108年3月19日22時許 108年4月13日22時許 108年4月15日2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54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0/02/23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0/4/21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0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6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附表二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1/10/17 112/02/10 111/10/26 111/8/30 111/11/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32號等 (聲請書附表一漏載「等」)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9/30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22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6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3/08 112/01/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32號等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3/9/30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22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7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