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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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彭聖祐 被 告 曾苡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4年度審原金簡字第21號)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YDM-114-審原附民-36-2025033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AE000-K11307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AE000-K11307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YDM-114-審附民-499-2025033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陳長春 被 告 辛德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9

TYDM-114-審附民-166-20250329-1

審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劉羿媗 被 告 劉俞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7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9

TYDM-114-審交附民-106-20250329-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葉書岑 臺南市○○區○○街00號 被 告 張詠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第27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2025-03-28

TYDM-114-審附民-288-20250328-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吳逸蘋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0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8

TYDM-114-審附民-382-20250328-1

審交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柔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9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芷柔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芷柔於民國113年5月29日21時1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駛在 桃園市○○區○○○○○路0段0號地下1樓之停車場車道時,本應注 意行經其他車輛或行人時,應保持安全車距,而依當時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葉明洋行走於上 址車道,被告陳芷柔駕駛A車經過告訴人葉明洋之際,A車左 後照鏡撞擊告訴人葉明洋之左手,致其受有左側前臂挫傷瘀 腫之傷害。案經葉明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同案經起訴之肇事遺棄罪嫌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葉 明洋達成調解,被告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刑事案 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按,依據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8

TYDM-113-審交訴-440-20250328-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徐玉昭 被 告 許宗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8

TYDM-114-審附民-231-20250328-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29號 附民原告 呂素雲 附民被告 吳富吉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2025-03-28

TYDM-113-審附民-1829-20250328-1

審原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彭凌凌 被 告 王泰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8

TYDM-114-審原交附民-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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