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家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家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徒刑易服社
會勞動執行完畢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本
案所犯之罪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
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形,故不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3年間,曾因酒
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竟仍不
思警惕,又犯本案,實屬不該;復斟酌被告酒後駕駛之動力
交通工具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經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28毫克,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
兼衡被告自陳職業為工、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
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506號
被 告 朱家莆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2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家莆前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又於10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9月18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
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2室之居所內,飲用啤酒
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不顧大眾通行
之安全,於翌(19)日7時5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外出。
嗣於同年月19日7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前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
遂於同年月19日7時4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家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職務報告表、文昌派
出所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
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
4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
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
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察官 黃彥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魅馡
TCDM-113-中交簡-142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