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仁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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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芃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24

TPDV-114-司促-3731-2025032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博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6,40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 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台幣1,2 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4

SCDV-114-司促-2541-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潘宗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549元 113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41%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2025-03-24

TTDV-114-司促-959-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高瑞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4,069元 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46% 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025-03-24

TTDV-114-司促-958-2025032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裕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66,83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0日起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 ,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3期。 ㈡42,72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28日起按逾期還 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 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1

MLDV-114-司促-1700-202503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楊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3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 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9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葉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25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 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94-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109-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蘇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捌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款還期數分別計收之違約金,逾期 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111-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威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09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 ,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9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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