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許慶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許莉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之住
所地係屏東縣;依原告起訴狀具體所載原告因受詐欺將財物
交付予被告之地點及信用、名譽權受侵害之行為地(侵權行
為地)亦在屏東。雖原告於起訴狀程序事項欄泛言:其曾在
其新北市土城住處交付財物予被告云云。然依其起訴狀具體
臚列新臺幣(下同)205萬元及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地,既
均與原告新北市土城區住所無涉,自難認新北市土城區亦屬
本件侵權行為地。基上,被告抗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等
語,應屬有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PCDV-114-訴-740-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