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長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机麗玟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被 告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6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公司起訴主張:原告公司承作被告公司發包之室內裝修
工程,經兩造於民國111年11月間結算,被告公司尚積欠原
告公司新臺幣(下同)2,385,250元工程款,原告公司基於
和諧考量,同意被告公司分期清償,兩造並於111年11月10
日簽立分期清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公司未依
約清償完畢,尚積欠1,358,000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
卷第13、52頁)。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庭稱:系爭契約是我簽名蓋章的,我
們確實欠原告1,35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
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
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查
:原告公司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358,000元乙節
,業據被告公司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
卷第52頁),揆諸前揭說明,應本於被告公司之認諾,為被
告公司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公司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1,3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公司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公司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DV-113-訴-168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