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爵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1包,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爵綸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因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522、669
2、991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84號簽結在案。而該案
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淨重6.44公克),經送鑑定
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書1紙附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522、6692、9914號案件
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毒偵字第7084號簽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報
結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而經警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
,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惟經警
扣得之海洛因6包,其中5包為蔡鴻文所有,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刑事有罪判決,並隨案宣告沒收銷燬確
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所查扣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僅有其中1包為被告所有,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其餘5包部分,既
為蔡鴻文所有,並已於他案中宣告沒收銷毀確定,則聲請人
就上開已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
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
就此部分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YDM-114-單禁沒-117-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