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秀美於民國112年0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
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164,106元正未
給付,其中162,609元為本金;1,4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秀美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2日止累計36,722元正未給付,其中36,234元為消費款;488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3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609元 黃秀美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234元 黃秀美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432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