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謝和諺
謝邱阿綢
陳謝春桃
謝金來
謝玉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謝文根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以稱系爭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
稱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謝和諺所有;備位聲
明則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謝阿明
之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應為選擇
者,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定之。又依原告陳報並無關於系爭房地
周遭建物出售實價登錄之資訊,但原告至台北市政府網站試
算系爭房屋價值,依原告請求系爭房屋之半數計算現值約為
新臺幣(下同)811,957元等語。基上,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
為9,149,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3,400元系爭土地面積2,691平方公尺=9,149,400元)
;另系爭房屋之價額依據原告之先、備位聲明觀之,原告係
請求將系爭房地之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謝和諺所有,
或被繼承人謝阿明之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應以系爭房
屋之全部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系爭房屋之半數計
算,是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1,623,914元。綜上,系爭房地
之總價額為10,773,314元(計算式:9,149,400元+1,623,914
元=10,773,314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73,3
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TYDV-113-補-83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