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補-839-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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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謝和諺 謝邱阿綢 陳謝春桃 謝金來 謝玉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謝文根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以稱系爭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謝和諺所有;備位聲明則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謝阿明之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應為選擇者,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定之。又依原告陳報並無關於系爭房地周遭建物出售實價登錄之資訊,但原告至台北市政府網站試算系爭房屋價值,依原告請求系爭房屋之半數計算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811,957元等語。基上,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9,149,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系爭土地面積2,691平方公尺=9,149,400元);另系爭房屋之價額依據原告之先、備位聲明觀之,原告係請求將系爭房地之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謝和諺所有,或被繼承人謝阿明之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應以系爭房屋之全部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系爭房屋之半數計算,是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1,623,914元。綜上,系爭房地之總價額為10,773,314元(計算式:9,149,400元+1,623,914元=10,773,314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7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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