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
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限再
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4
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