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13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
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對造人同意給付林美伶返還代墊款13,269元、積欠工資
80,761元、資遣費112,540元,…給付方式為分三期即113年1
2月20日給付71,259元、114年1月20日給付67,656元、114年
2月20日給付67,655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
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於113年12月2
4日給付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給付
,亦有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PCDV-114-勞執-15-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