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9
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之宣
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九分宣
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前經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
,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2時29分宣示判決。惟本案
被告犯罪所得繳交,尚在辦理中,因犯罪所得繳交情形對本
件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為妥適判決,並考量訴訟經濟、節
省司法資源,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
,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
4年3月31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ULDM-113-訴-411-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