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VHQ MEDIA HOLDINGS LTD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
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
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
1,5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TPDV-113-司聲-1200-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