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鴻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3萬4,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PTDV-111-訴-780-20241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