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郭英翠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英翠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有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債務。聲請人因為擔任
保證人而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金融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
總金額則已逾1,200萬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
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
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6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
易明細(存款餘額54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險單暨價值準備金(306,056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險單暨解約金額(65,140元)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
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
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逾1200萬元(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301,083元(本金兩筆:5,946,458元、3,934,005元;其餘為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程序費用)。金額合計34,301,083元。 總金額合計:34,301,083元 債務人郭英翠為喃嶸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人。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0元(目前無工作)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96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371,250元 存款:54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371,196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06,056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5,14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
CYDV-114-消債清-3-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