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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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鄭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01,012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違約金。 002 339,022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暨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9元計算之違約金。 003 4,057,317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 暨自113年9月5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KSDV-113-司促-20397-20241105-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丁富(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聲請對中華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 相對人已於109年8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 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 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2024-11-01

TNDV-113-司執-134902-20241101-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雪娥 人 債 務 人 王雪娥 債 務 人 蔡至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王雪娥以及蔡至純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 等均址設於臺南市○○區○○00號,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4-11-01

KSDV-113-司執-131211-2024110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黃瑋揚即黃献斌之繼承人 黃瑋蘋即黃献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献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4,291元,及自民國99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献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10668-2024103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董正義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董正成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董常紘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董美玉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董美珠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尤董鳳美即董慶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慶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5,466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慶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283-20241030-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吳讚旺即林梅花之繼承人 吳秀桃即林梅花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梅花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25元,及自民 國101年6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 .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8月5日具狀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69,5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825元 1 利息 23,825元 101年6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3+67/366) 18.25% 13,840.14元 2 利息 23,82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8月4日 (8+339/366) 15% 31,900.11元 小計 45,740.25元 合計 69,565元

2024-10-21

PTEV-113-屏補-386-202410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潘新侑即潘慶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慶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8,993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 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慶隆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284-20241011-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林峻毅即林福田之繼承人 林宥希即林福田之繼承人 林家妤即林福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福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 ,158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福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4

ULDV-113-司促-6333-20241004-1

營簡
柳營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黃玉英即吳謹添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26元,應繳裁判費 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具體意見並舉證 證明被告有繼承債務之事實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2024-10-03

SYEV-113-營簡-658-202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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