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謝瑞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謝孟諺
謝孟瑄
謝孟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99,
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德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68-1地號土地 159.76 33,500元 1/4 1,337,990元 2 668-2地號土地 150.60 33,500元 1/4 1,261,275元 合計 2,599,265元
MLDV-114-補-427-20250320-2